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浏览次数:2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会)的组织和行为,确立会员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苏州破产管理事业健康持续发 展,更好地服务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英文名称:Suzhou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 Association,缩写是 SIAA。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入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并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职 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 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 中统一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履职提供服务, 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管理、教育、监督会员,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协助建立健 全危困企业拯救及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苏州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 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接受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 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4幢101室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依法履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实施会员履职规范,指导检查会员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履职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会员工作经验,开展业务研讨和履职培训;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调解处理会员在履职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六)制定并实施会员自律管理办法;
(七)宣传破产管理人工作,出版会员刊物;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向有关部门提出法治建设及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维护会员履职环境;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自愿遵守本会的章程,自觉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及相关行业处分。
会员入会后如不再列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只要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继续缴纳会费的, 均可保留会员资格,但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登记于会员名册;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资源和设施等;
(五)有权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认真完成法院指定担任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管理人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将退会会员从会员名册中除名。
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经理事会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按要求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拒不交回会员证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应当参加的本会活动的;
(三)给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终止会员资格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其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仍应当履行。
被终止会员资格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及规范;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本届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其他专项报告;
(九)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十)听取和审议由理事会决定列入会员大会议程的议案和建议;
(十一)选举理事、监事,罢免理事、监事;
(十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参会。
代表有辞职、不再执业、离开会员单位或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员大会等情形的, 自然丧失代表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邀请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代表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员大会期冋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届中举行的,由会长或 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首届会员大会主席团,由本会筹备委员会提出组成人员,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核同意。
以后每届会员大会主席团,根据上一届理事会的建议组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提前十天通知会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对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分别进行表决。
财务决算报告未获通过,应由监事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对章程第十九条第(一)(四)(九)项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位代表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其职权行使至下一届会员大会主席团产生时止。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由会员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行业公益活动,有较强议事能力,且执业八年以上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离开理事单位,其理事资格自然丧失。理事可连选连任。
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本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建议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以后各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候选建议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单位(包括会长、副会长),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会费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草案;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能,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七)贯彻落实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相关决定和意见;
(八)制定行业管理规则、会员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审议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一)讨论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
(十二)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会议;
(十三)提议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十四)审议通过会员入会申请,审议决定终止会员资格;
(十五)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为奇数,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理事会决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人列席。
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罢免会长、副会长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召开理事会会议时,理事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工作失职丧失公信力的;
(五)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届期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的;
(六)其他应罢免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其职权行使至下一届会员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时止。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奉献精神,热心行业公益活动,有较强议事能力,且执业十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离开监事单位,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然丧失。监事可连选连任。
首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本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建议名单,报业务主管単位审核同意。以后各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候选建议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监事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会的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与监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罢免、增补或者更换监事;
(五)对财务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六)组织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监事会可以指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及本会其他工作会 议;
(九)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人数为奇数,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召开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工作失职丧失公信力的;
(五)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届期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的;
(六)其他应罢免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会长、副会长由大会主席团在当选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会长应当从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无不良纪录的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律师行业特别是破产业务领域内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大影响力;
(三)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八)处置突发事件;
(九)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十)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决定的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理事会应当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四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审议需提交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本会需提交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四)研究需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审议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奖惩方案;
(六)听取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七)提出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及正、副主任建议人选,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八)讨论决定协会其他日常工作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理事会决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应邀请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参加。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或者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
(八)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职责、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由会长办公会提出方案或提名,报本会理事会决定。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 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代表组成,实行分管副会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原则上由理事担任,每年应当按照会长办公会议的要求 向理事会述职,接受监事会评议。
第五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本会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 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 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 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经费;
(三)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单位于入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纳会费,以后每年三月底之前缴纳当年会费。
本会理事会对拖欠会费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行业管理支出;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支出;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惩经费支出;
(四)组织会员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支出;
(五)开展会员对外宣传,进行国际、国内交流活动支出;
(六)开展会员文体活动支出;
(七)党的建设工作支出;
(八)本会机关正常运转费用支出;
(九)本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支出;
(十)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支出;
(十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委托有资质的审计 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会根据服务会员的原则建立破产管理人互助制度,《破产管理人互助资 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制定后, 由会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终止时剩余财产由理事 会提出处理方案,由会员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十四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相关公益活动的;
(三)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本会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解散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苏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八十条 本会依照章程第七十八条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会员大会无法做出决定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资助或上交,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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